江苏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盐城市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是经江苏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批准设立,隶属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场所。为技术中介型事业机构,科级建制。交易中心位于盐城市迎宾南路47号。联系电话:0515-8353859 8353768
《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 152号省长令)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凡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按全省统一的交易规程进行招投标。
为了能够更好地为招投标人服务,现将交易分中心情况告知如下:
★ 交易分中心的主要功能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是集中开展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对招标业务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三、统一收集与发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信息;
四、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政策法规、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集中办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
六、受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委托调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纠纷;
七、承担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赋予的相关功能。
★ 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交易分中心内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实行代理制或自行组织。代理招标由已取得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及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专职招标机构,向市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入场;自行组织的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市机电设备招标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入场。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招标项目,必须实行代理制。
★ 权利和义务:
一、 招标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资质)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六)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配合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八)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
(九)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二、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
(二) 组织开展招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 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所需资料;
(四)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六)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八)向有关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九)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及招标人和投标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 投标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在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六)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总是进行答疑;
(七)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遵守投标纪律;
(九)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 开标、评标、定标、质标
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评标:
评标活动在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采用综合评议法。
定标:
招标人根据中标人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报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审。
质标:
质标由交易分中心受理或转报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 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四)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招标;
(五)不得在开标前透露已投标文件的任何情况;
(六)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
(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过程和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弄虚作假,损害他方利益;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转让、分解中标项目;
(九)评标期间,评标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各种活动;
(十)不允许采用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进行评标。
(十一)不得在场外擅自组织招标活动。
(十二)不得以多家投标委托人身份在场内进行交易活动。
★ 法律责任(省长令)
一、应当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 泄漏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夹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 投标人勾结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